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01 施行日期: 1985.04.01 题 注 : (1985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全文 一、贷款原则 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确有实效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1.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城市商品房地产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的,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2.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简称补贴单位,下同)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其补贴资金暂时不足者,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三、贷款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将全部营运资金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结算,其自有资金占需用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地产业务的证件。 补贴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其自有补贴资金占需用补贴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单位商品住宅准购证。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计划。取得银行贷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信守贷款合同,保证到期归还。 3.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保,承担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经贷款行调查核实并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 四、贷款额度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按照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以不超过所需全部资金的50%为限。 五、贷款期限 由借款单位根据经济能力选定。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借款期限为一年,个别不得超过二年。 六、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归还贷款者,逾期归还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归还 1.贷款可以到期一次归还,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利随本清。 2.如遇借款单位机构撤并,应在撤并前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到银行办妥归还贷款的转移手续。如借款单位撤并后仍不办理归还贷款转移手续者,得由作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得从借款单位或承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不信守借款合同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或转让贷款者,贷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应收贷款利息加收20%违约金。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