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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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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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分行城市商品房地产贷款办法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4.01

施行日期: 1985.04.01

题     注 : (1985年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

全文

一、贷款原则

贷款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到期归还,确有实效的原则。

二、贷款对象

1.经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营城市商品房地产业务的经营单位,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结算帐户的,因经营周转的需要,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2.补贴本单位职工购买商品住宅的城市企、事业单位(简称补贴单位,下同)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帐户的,其补贴资金暂时不足者,可向开户行的储蓄部门申请本贷款。

三、贷款条件

1.经营单位必须将全部营运资金通过当地工商银行结算,其自有资金占需用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部门批准经营商品房地产业务的证件。

补贴单位必须在当地工商银行开立专用基金帐户,其自有补贴资金占需用补贴资金的50%,并交验有关单位商品住宅准购证。

2.申请单位必须提供还款资金来源,落实还款计划。取得银行贷款后,必须专款专用,信守贷款合同,保证到期归还。

3.申请单位必须填写贷款申请书,由上级主管单位作保,承担借款单位到期偿还本息的经济责任。经贷款行调查核实并审批后,签订借款合同,并由借款单位填写借据。

四、贷款额度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额度由贷款行按照实际情况掌握,最高以不超过所需全部资金的50%为限。

五、贷款期限

由借款单位根据经济能力选定。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借款期限为一年,个别不得超过二年。

六、贷款利率

经营单位和补贴单位的贷款利率为月息六厘六(即6.6‰)

逾期归还贷款者,逾期归还部分,加收20%的逾期利息。

如遇利率调整,按调整时有关规定执行。

七、贷款归还

1.贷款可以到期一次归还,亦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归还,利随本清。

2.如遇借款单位机构撤并,应在撤并前提前归还贷款本息,或到银行办妥归还贷款的转移手续。如借款单位撤并后仍不办理归还贷款转移手续者,得由作保单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经济责任。必要时银行得从借款单位或承保单位的存款中扣收贷款本息。

3.借款单位不信守借款合同者,借款行可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挪用或转让贷款者,贷款行除立即收回全部贷款外,并按应收贷款利息加收20%违约金。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我行有关章则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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