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朝边境居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2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关总署转发) 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中朝《关于两国公民进出国境携带行李物品海关监管合作补充议定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朝边境居民(以下简称“边民”)每公历年内首次进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海关按《边境居民进出境携带免税物品限量表》(简称《限量表》)规定的品种、数量和限值予以免税或征税放行。未满十六周岁者,只免税放行本人旅行自用物品。 边民公历年内从第二次进出境起,海关只放行《限量表》第一至八项及第十项物品。 第三条边民携带进境供旅途需用的手表、收录机、照相机等经海关核准予以登记放行的物品,必须在海关监管时限内将原物复带出境。 第四条本规定未列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边境居民进出境携带免税物品限量表 ┏━━┳━━━━━━━━━━━━┳━━━━━━━━━┳━━━━━━━━━┓ ┃序号┃ 品 名 ┃ 带往中国境内 ┃ 带往朝鲜境内 ┃ ┣━━╋━━━━━━━━━━━━╋━━━━━━━━━╋━━━━━━━━━┫ ┃ 1┃各种衣服 ┃40件 ┃40件 ┃ ┃ 2┃各种布料 ┃20米 ┃20米 ┃ ┃ 3┃各种床上用品室内装饰织物┃10件 ┃6件 ┃ ┃ 4┃各种水产品 ┃50公斤(干制品折┃50公斤(干制品折┃ ┃ ┃ ┃半计算) ┃半计算) ┃ ┃ 5┃高级海产品(海参、鲍鱼、┃1公斤 ┃1公斤 ┃ ┃ ┃鱿鱼、蟹肉) ┃ ┃ ┃ ┃ 6┃香烟 ┃200支 ┃600支 ┃ ┃ 7┃酒 ┃1瓶(750克) ┃6瓶(每瓶500克┃ ┃ ┃ ┃ ┃) ┃ ┃ 8┃药品 ┃总值限朝币100元┃总值限人民币100┃ ┃ ┃ ┃(每品种20元) ┃元(每品种20元)┃ ┃ 9┃手表 ┃1只 ┃1只(电子手表5只┃ ┃ ┃ ┃ ┃) ┃ ┃10┃其它日常生活用品 ┃每种限朝币30元 ┃每种限人民币20元┃ ┃11┃缝纫机、收录机、收音机、┃ ┃任选其中一种 ┃ ┃ ┃照相机、电视机、洗衣机、┃ ┃ ┃ ┃ ┃电冰箱、自行车 ┃ ┃ ┃ ┗━━┻━━━━━━━━━━━━┻━━━━━━━━━┻━━━━━━━━━┛ 注:⒈本表第十一项物品,每公历年内首次进境可任选其中一件,海关征税放行。 ⒉携带物品的限值,以海关认可的法定商业发票所列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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