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燃料油、部分管理设备予以免税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6 施行日期: 1988.09.25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 全文 为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和促进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发展,根据沿海开展来料加工业务发展的情况,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对外加工装配业务项下进口燃料油及部分管理设备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外加工装配项下进口直接用于企业加工生产出口产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燃料油,如加热模压塑料玩具或加工乳胶手套所用燃料油以及加工企业生产发电油,准予免征关税和产品(增值)税。 二、对为加强加工企业现代化生产管理,由外商提供进口的微型计算机、闭路电视监视系统、电话机等管理设备,准予作为生产设备免领进口许可证免税进口。 三、上述准予免税进口的燃料油、管理设备仅限于企业自用,其中燃料油由海关核定实际需要量,并应视同进口料件的组成部分予以核销,免税燃料油不得用于运输。如发现擅自挪用,转让、倒卖,内销等违法行为,应依据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令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起实施。在此以前已进口纳税的不得援引此规定申请退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