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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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货物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6

施行日期: 1988.09.16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六日)

全文

接中国投资银行(88)中投信字第109号函称:经国务院核准,该行负责执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任务,贷款对象主要是国家经济建设所急需、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好、有创汇或结汇能力的中小型工业以及服务行业(如旅游宾馆等)的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求享受(86)署税字第1285号文规定的税收优惠待遇。经与国家税务局研究,为鼓励国内企业使用这部分贷款,对国内企业利用中国投资银行转贷亚洲开发银行贷款进口的货物,也按照(86)署税字第1285号文的优惠规定办理。

以上贷款项目的减免税手续,亦按(86)署税字第1285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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