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定期汇总纳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14 施行日期: 1988.09.14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四日) 通知 为了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和改革外贸体制的形势,在征税工作中更好地贯彻“促进为主”的方针,今年全国关长会议的报告中提出:“对口岸一些资信好,管理好的企业,要研究实行小集中纳税制度,改变‘一票一单’的做法,以简化手续,提高征税效率。”关长会议以后,部分海关已开始对一些进出口企业试行小集中纳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支持该项工作规范化,根据部分海关试行的经验,就其应遵循的原则作出统一规定,同时,为使这项制度区别于现行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集中纳税,定名为“定期汇总纳税”。现就海关对进出口企业实行定期汇总纳税统一规定如下: 一、实行定期汇总纳税,其关税和代征税的征收、减免、退补、入库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海关征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实行定期汇总纳税的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一)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设在口岸海关所在地的企业; (二)企业年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上;或者经营的进出口货物品种繁多,每次批量较少,年经营额在五千万美元以上; (三)企业资信可靠,管理较好,无欠税、偷税、逃税和其他违法行为; (四)企业的开户银行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担保,如企业不能按时交税,海关可通知银行扣交。 三、凡需实行定期汇总纳税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经局级或直属处级海关审核批准。 四、企业进出境货物的纳税,每十天办理一次。即每十天的进出口货物集中在第十一天开出税款缴纳证(注明定期汇总纳税),并随附征税货物计算清表(格式见附件)。企业应在海关签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天内(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交的,由海关按日征收税款总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五、企业的进出口货物,应按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计征税款。征税所用汇率目前仍采用一九八六年七月四日的汇率。 六、企业不在批准海关的口岸进出口货物,仍应在货物申报进出口时缴纳税款。 七、企业如有无故拖欠税款、偷税、逃税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应取消其定期汇总纳税的资格。 八、各关应积极创造条件,稳妥地推行定期汇总纳税办法,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本文所附的《定期汇总纳税计算清表》,请各关自行印制使用。实行定期汇总纳税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总结上报。 附件:进出口货物定期汇总纳税计算清表 纳税单位_______ ( 口货物) 币值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日┃商┃税┃关┃产品┃数┃ 到离岸 ┃ 应 缴 税 款 ┃合┃ ┃ ┃ ┃品┃则┃税┃(增┃ ┃ 价 格 ┣━┳━━┳━━┳━━━┫ ┃注 ┃ ┃ ┃名┃号┃税┃值)┃ ┣━┳━━━┫关┃产品┃进口┃车辆购┃同┃ⅳ ┃ ┃ ┃称┃列┃率┃税率┃ ┃外┃折 合┃ ┃增值┃调节┃置附加┃ ┃进 ┃号┃期┃ ┃ ┃ ┃ ┃量┃币┃人民币┃税┃税 ┃税 ┃费 ┃号┃出 ┣━╋━╋━╋━╋━╋━━╋━╋━╋━━━╋━╋━━╋━━╋━━━╋━┫口 ┃ ┃ ┃ ┃ ┃ ┃ ┃ ┃ ┃ ┃ ┃ ┃ ┃ ┃ ┃货 ┃ ┃ ┃ ┃ ┃ ┃ ┃ ┃ ┃ ┃ ┃ ┃ ┃ ┃ ┃物 ┃ ┃ ┃ ┃ ┃ ┃ ┃ ┃ ┃ ┃ ┃ ┃ ┃ ┃ ┃要 ┃ ┃ ┃ ┃ ┃ ┃ ┃ ┃ ┃ ┃ ┃ ┃ ┃ ┃ ┃分 ┃ ┃ ┃ ┃ ┃ ┃ ┃ ┃ ┃ ┃ ┃ ┃ ┃ ┃ ┃别 ┃ ┃ ┃ ┃ ┃ ┃ ┃ ┃ ┃ ┃ ┃ ┃ ┃ ┃ ┃列 ┃ ┃ ┃ ┃ ┃ ┃ ┃ ┃ ┃ ┃ ┃ ┃ ┃ ┣━┫表 ┃ ┃ ┃ ┃ ┃ ┃ ┃ ┃ ┃ ┃ ┃ ┃ ┃ ┃ ┃计 ┃ ┣━┻━┻━┻━┻━━┻━┻━┻━━━╋━┻━━┻━━┻━━━┫ ┃算 ┃ ┃ ┃ ┃ ┃ ┗━┻━━━━━━━━━━━━━━━━━━┻━━━━━━━━━━━┻━┛ 海关 复核人 经办人 缴款书签发日期 年 月 日第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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