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文档创建者:信息管理
浏览次数:827
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4

施行日期: 1986.08.15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全文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凡属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予减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其税款不予退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