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第三节 询问证人

文档创建者:miqi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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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09-22
法考刑诉
《刑事诉讼法》: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 第二章 侦 查 »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三节 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七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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