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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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使用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5.27

施行日期: 1997.07.01

题     注 : (1997年5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64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以下简称关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关徽的尊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专用标志。

关徽由商神手杖与金色钥匙交叉组成。商神手杖代表国际贸易,钥匙象征海关为祖国把关。关徽寓意着中国海关依法实施进出境监督管理,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科技文化交往,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并依本办法正确使用关徽及其图案。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本办法所指之关徽。

第四条下列场所可以悬挂关徽:

(一)各级海关的办公场所;

(二)进出境口岸的海关监管场所;

(三)海关举行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场所;

(四)海关院校;

(五)海关总署认为应当悬挂关徽的其他场所。

第五条关徽应当端正地悬挂在海关办公地点正门上方的正中处、会场主席台上方的正中处或者显著位置,其背景应为庄重的纯色。

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格的关徽。

关徽悬挂后应予以适当的维护。

第六条下列物品可以使用关徽图案:

(一)海关制发的业务单证、封志、标记;

(二)海关人员的执法或者身份证件,如调查证、稽查证、工作证等;

(三)海关制服上的标志和配饰;

(四)海关车辆、船艇和专用设备;

(五)海关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物品,如证书、奖状、奖品、信封、信笺、图片、名片、礼品等;

(六)以海关的名义出版、拍摄、印刷的书籍、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等作品;

(七)海关总署认为可以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七条关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识;

(二)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海关在公务活动中制作的礼品除外)及其它非海关用品;

(三)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海关总署规定不得使用关徽图案的其他物品。

第八条经海关总署决定或批准,海关可使用关徽图案与其它图案组合而成的徽记、标志或图案。

第九条关徽及其图案由海关指定的单位按照本办法所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规定的标准制作。

第十条海关对关徽的使用有权利和义务实施监督检查。

海关或海关工作人员不按本规定使用关徽及其图案的,由上级海关或本级海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非海关单位和非海关工作人员使用本规定所称之海关关徽的,由该单位所在地海关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拒不改正的,由海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制作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徽方格墨线图。(如下图)

二、制作的关徽及其图案,可以根据方格墨线图的比例放大或者缩小。

三、关徽必须为金黄色,关徽图案可以使用金黄色或者其他庄重、鲜明的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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