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劳动积累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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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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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利劳动积累制度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8.18

施行日期: 1987.08.18

题     注 : (1987年8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7年8月18日广东省水电厅颁布)

全文

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制度,是增加对水利投入,巩固现有水利设施,改善水利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坚持实行这项制度,完善管理办法,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全省农村每个劳动力平均每年要投入水利建设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日(不包括国家基建工程、防汛抢险和承包责任田范围内的水利工)。属防洪、防潮、排涝供水或其他水利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也应分担相应的任务。

二、实行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制度,要贯彻“分级负责”和“量力而行,合理负担,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水利任务和劳力情况,规定农村每个劳动力平均每年应承担水利劳动积累工日的具体限额,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应用于搞农村水利建设,可用于土石方工程施工,或为水利工程进行备料、运料、配料、建筑等,也可用于防止水土流失的水利工程。

四、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任务,应根据水利建设任务和受益情况,分配落实到每个农村劳动力。

五、切实加强水利劳动积累工的管理。管理形式要因地制宜,可以采用“任务到户到劳,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行动,统一出工”,也可以采用“任务到户到劳,按工计款先行集资,然后统一招标承包或雇请机械施工”或者“任务到户到劳,固定投工地段,规定完成时间,分别出工,统一验收和结算”等形式。要贯彻“讲究经济效益,节约劳动力”的原则。各级水利部门要当好当地政府的参谋助手,根据当地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总量,按年度作相应的水利任务规划、计划,妥善安排,合理使用。

六、建立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清帐结算制度。积累工的帐目,要当年结清公布,没有完成规定投工任务的,可以款顶工。劳动积累工的折款价格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七、水利任务较重的地方或跨村跨乡工程,水利劳动积累工的投放,可本着“以工换工,互助互利”的原则,由上一级政府统筹调剂安排使用,也可采取有关乡村“签订合同,以工换工,轮流收益,逐年兑现”的办法。

八、切实加强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必须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及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加强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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