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携带进境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验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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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携带进境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验放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7

施行日期: 1990.10.17

题     注 : (一九九0年十月十七日)

全文

最近,九龙海关请示对旅客带进原装语言教学用录像带如何验放问题,经我署研究,现通知如下:

我出国人员、台胞、华侨等旅客携带进境用于与教科书配套进行可视性教学的语言录像带,无违禁内容,单套盘数超过现行规定数量(十合)的,也可免税放行。

对邮寄和港澳旅客携带进境的录像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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