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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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10.15

施行日期: 1990.10.15

题     注 : (一九九0年十月十五日)(编者注:本批复已被2004年11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1号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废止)

全文

关于我署(89)署监一字第950号通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汽车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该《管理办法》目前只适用于内地经批准前往深圳、珠海陆运口岸接载、卸转以汽车运输进出境的海关监管货物,这是转关运输的一种特殊方式。除该类车辆及其所载货物外,其它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不适用于上述《管理办法》,仍应按一般转关运输正常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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