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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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

关于各期货交易所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6.03.05

施行日期: 1996.03.05

题     注 : (1996年3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监发字[1996]35号发布)

全文

各期货交易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货市场监管工作请示的通知》(国发〔1996〕10号)精神,严厉打击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和期货欺诈行为,各期货交易所要结合各自具体情况建立“市场禁止进入制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市场禁止进入制度”是指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对被宣布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和个人,三年内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交易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期货交易所要宣布其为“市场禁入者”:

1、被期货交易所认定有操纵市场行为或者其他涉及期货欺诈行为的机构和个人;

2、严重违反国家有关金融、证券、期货等法律法规,蓄意违反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和个人;

3、采取造谣、诬告等手段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机构和个人。

二、各期货交易所要将认定的“市场禁入者”及时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通报其他各期货交易所。

三、被中国证监会通报的“市场禁入者”,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三年内均不得为其办理期货交易开户手续;对已开户交易者,除清理原有持仓的交易指令外,要立即停止接受其新的交易指令。

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机构不得接受其从事期货业务。

四、对违反第三项规定接受“市场禁入者”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中国证监会将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取消试点交易所资格或取消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五、对于蓄意违规、操纵市场、构成犯罪的,由期货交易所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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