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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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关于转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2

施行日期: 1989.05.12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二日)

通知

现将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对其中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严格凭有效的许可证验放,对尚未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凭各外贸专业总公司的合同验放。以上请按照办理。

附件:关于调整一类进口商品目录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一类进口商品由原国务院国发〔1988〕12号文件规定的九种调整为十三种。现将上述十三种统一经营的一类进口商品公布如下:

一、粮食:

包括食用、饲料用、工业用小麦、大麦、玉米、大豆、大米、绿豆、面粉。

二、食糖:

包括原糖、白糖。

三、钢材:

包括钢材、钢坯、废钢。

四、化肥。

五、原油。

六、成品油:

包括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硫、高硫燃料油、渣油)。

七、橡胶:

包括天然胶(含天然乳胶)、合成胶。

八、木材:

包括原木、锯材、板材。

九、涤纶腈纶类化纤:

包括腈纶短纤维、腈纶毛条、腈纶丝束、腈纶纱、腈氯纶、涤纶短纤维、涤纶毛条、涤纶丝束、涤纶长丝、涤纶加工丝。

十、烟草制品:

包括烟叶、卷烟、雪茄烟。

十一、农药。

十二、农膜及农膜原料。

十三、棉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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