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10 施行日期: 1989.05.15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日)(编者注:本规定被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0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选择“红绿通道”通关的规定〔第一次修订本〕)》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简化海关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实施“红绿通道”验放制度的海关检查场所,进出境旅客均应按照本规定,自行申报并选择通道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条下列进境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但需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报单证。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 (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 (三)无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情事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进境旅客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持按规定填写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主动向海关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 (一)携带海关限量管理及应征税的物品的; (二)申请进口的物品的; (三)携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超出以下范围的(照相机、小型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小型摄像机各一件); (四)携带货样、展品、专业用品以及其它需办理进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五)另有分离运输行李、境内提货券及拟在境内购买外汇商品的。 第五条下列出境旅客可选择“绿色通道”通关,但需向海关出示本人证件和进境时海关签章的“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其它申报单证。 (一)持有中国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护照的外国籍人员; (二)海关给予免验礼遇的人员; (三)无本规定第六条所列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情事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出境旅客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须选择“红色通道”通关,并按规定主动向海关人员办理行李物品申报手续: (一)携带文物、货物、货样以及其它需办理出境验放手续的物品的; (二)未将应复带出境物品原物带出的; (三)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但未取得有关出境许可或携带外币、金银及其制品数额超出原进境申报数额的; (四)携带出境物品超出海关规定的限量、限值,或其它限制规定的; (五)携带有需复带进境的物品的。 第七条不明海关规定或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旅客,应选择“红色通道”通关。 第八条旅客进出境时应遵守本规定和海关总署授权各海关为实施本规定所公告的其它补充规定。 第九条不按海关规定选择通道,属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申报不实行为,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章的规定予以处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