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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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08
施行日期: 1989.05.08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全文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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