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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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关于转口烟、酒不准存入保税仓库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5.08

施行日期: 1989.05.08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五月八日)

全文

一、经由我国港口转口港、澳、台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烟酒,必须通过外代公司并由国际航行船舶用集装箱运输。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烟酒,一律不准作为转口货物存入海关保税仓库。

(一)从事向港、澳、台地区转口的烟酒;

(二)有走私或违规前科的企业申请转口的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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