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管理的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9.20 施行日期: 1988.09.20 题 注 : (1988年9月20日)(编者注:本件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家用电器等高档消费品的管理,保护和促进国内工业生产,适当照顾前往港澳地区旅游者的合理需要,现将海关对有关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公告如下: 一、对持“来往港澳地区通行证”前往港澳地区旅游的人员,包括“港澳游”旅行团成员及旅行团导游陪同人员,均按照对进出境短期旅客的规定办理。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验放,超出《限量表》范围的物品不予放行。 二、对当天或短期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只准携带属于本人自用并且适用的衣着和旅途必须用品。海关按本公告所附《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验放。 本《公告》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一:前往港澳地区旅游人员带进物品免税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 出 数 量 ┃ ┣━━╋━━━━━━━━━━━━╋━━━━━━━━━╋━━━━━━━━━┫ ┃ ┃ 总重量 ┃ 30公斤 ┃与带进数量相同 ┃ ┃ ┃其中: ┃ ┃ ┃ ┃免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 ┃ ┃ ┃ ┃理数量) ┃ ┃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 ┃ ┃税 ┃ ┃对) ┃ ┃ ┃ ┃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 6.酒(包括药酒) ┃共1瓶(每瓶限75┃ ┃ ┃物 ┃ ┃0克) ┃ ┃ ┃ ┃ 7.香烟 ┃200支 ┃ ┃ ┃ ┃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 ┃ ┃ ┃ ┃ ┃ ┃ ┃品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总值不超过人民币一┃ ┃ ┃ ┃种限合理数量) ┃百元 ┃ ┃ ┃10.手表 ┃1个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附件二: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香港、澳门的旅客携带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 出 数 量 ┃ ┣━━╋━━━━━━━╋━━━━━━━━━━━╋━━━━━━━━━━━━┫ ┃免 ┃ 各种食品 ┃ 共5公斤(限糖果饼干┃ 共5公斤(其中水产品不┃ ┃ ┃ ┃饮料) ┃超过2公斤) ┃ ┃税 ┃ 香 烟 ┃ 40支 ┃ ┃ ┃ ┃ 零星日用品 ┃ 共人民币10元(限旅┃ 共人民币10元 ┃ ┃物 ┃ ┃途必需、数量合理) ┃ ┃ ┃ ┃ 中药材成药 ┃ ┃ 共人民币10元(每种限┃ ┃品 ┃ ┃ ┃自用合理数量) ┃ ┃ ┃ 参 茸 ┃ ┃ 各50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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