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项目进口的机器设备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30 施行日期: 1988.06.30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六月三十日) 通知 日本政府向我提供一千亿日元(相当于七亿多美元)“黑字还流”贷款。这部分贷款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贷款七百亿日元,由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向项目单位转贷;二是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三百亿日元,由中国银行向项目单位转贷。上述贷款全部用于我出口产品基地的建设,以中小项目为主,主要是对现有有出口能力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档次,扩大创汇能力。这些项目主要是纺织、轻工、机电、农牧渔、原材料等共三百项。 对利用日本“黑字还流”贷款进口的机器设备,国务院已批准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给予税收优惠。现就有关税收优惠的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字还流”贷款中安排的工农业生产项目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可比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享受税收优惠,即:在沿海开放城市和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予以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其他地区的项目内进口的机器设备,按照法定税率减半计征。 二、使用贷款项目单位在签订购货合同后,可凭对外经济贸易部(贷款局)签发的“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本单位所在地或主管的海关(以下通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如进口地海关与主管海关不是同一海关,可由主管海关通知进口地海关予以减税或免税。合同货物如属集中纳税的,也由主管海关负责通知北京海关办理减免税。 三、上述项目如属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货物,中标单位为生产中标产品必需进口的零部件也可凭上述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向海关申请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 附件:“黑字还流”贷款证明书 贷款项目名称: 贷款总额: 订贷单位: 用款单位: ┏━━━┯━━━━┯━━━━┯━━━━┯━━━━┯━━━━━━━━┓ ┃合同号│货物名称│数 量│金 额│到货口岸│备 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对外经贸部贷款局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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