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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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来华和去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有关审批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6.20

施行日期: 1988.06.20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日)

全文

近接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举办来华经济贸易展览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销会等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与海关监管工作有关问题摘转如下:

一、由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办的展览会,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其它有举办来华展览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及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举办展览会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各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为配合进口订货举办的展出场地面积在五百平方米以下的小型技术交流会、国外样品展示会,由公司自行审批。

地方贸促分会及其所属展览公司(中心)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举办来华展览会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举办展览会,由主办单位提出计划后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审批,并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名义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未建交国家和苏联、东欧等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包括展销会,洽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对外经贸部门自行审批。

根据外交工作需要,以国家名义出国举办展览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贸促会组织并商经贸部、外交部报国务院审批。

各工贸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经贸部所属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出国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经贸部授权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赴未建交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由各审批单位商外交部办理。

赴港澳地区、苏联、东欧(协定贸易)国家举办展览会或参加在上述国家、地区举办的国际博览会,仍由经贸部审批。

三、海关凭上述审批单位的批件,按照海关对进、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的规定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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