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1 施行日期: 1987.11.01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该公告被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次修订本])》废止)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