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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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发布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公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11.01

施行日期: 1987.11.01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该公告被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六日发布、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43号(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第一次修订本])》废止)

全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

一、禁止进境物品

1.各种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各种烈性毒药;

5.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8.人民币(按照货币协定办理的除外;人民币外汇兑换券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禁止出境物品

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

一、限制进境物品

1.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2.烟、酒;

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4.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二、限制出境物品

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2.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3.无线电收发信机及通信保密机;

4.贵重中药材及其成药;

5.一般文物;

6.海关限量管理的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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