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旅游船进出境旅客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15 施行日期: 1987.07.15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全文 为方便搭乘旅游船旅客进出境,简化行李物品申报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进境时,如果仅携带旅行自用并保证复带出境的照相饥、便携式收音机、摄影或摄像机进境,可以免填“旅客行李申报单”或“回乡证”。超出上述范围的物品进境,应另行向海关口头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进境旅客,如离团探亲访友或换其它运输工具出境,应填写“旅客行李申报单”(港澳旅客填写“回乡证。)向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得为他人代带物品进出境。 四、搭乘旅游船的旅客在中国旅行期间可免税带进的烟、酒限量为:香烟四百支、酒二瓶(各瓶限750克)。 五、搭乘旅游船进出境的旅客在中国友谊商店等商业部门用外汇购买的珠宝、翡钻、金银饰物、工艺品等物品,应持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购物发票,向海关口头申报,办理出境手续。 六、搭乘旅游船的旅客携带文物(包括已故的中国现代著名书画家的作品)出境,如系从中国文物商店购买,海关凭文物管理部门钤盖的签定标志和文物外销发票查验放行,如系从其它商店购买,需凭文物管理部门出具的文物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七、搭乘旅游船的旅客不准携带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进出口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