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项目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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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税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海关总署/null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4.30

施行日期: 1987.05.01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四月三十日)

全文

为贯彻国务院扩大轻纺产品出口的指示,国家计委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增列轻纺工业重点产品出口基地专项投资(以下简称专项投资),一九八七年为二十亿元。专项投资主要安排老企业改造及改扩建性质的项目,采取招标办法,择优选定。为促进这些项目早日建成投产,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特对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做如下规定:

一、凡出口基地为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加工深度及开发新品种等扩大出口需要而引进确属技术先进,目前国内尚不能生产的仪器和设备,如符合国务院国发〔1985〕90号、国家经委〔1986〕302号和591号文件规定的进口范围的,可按财政部、海关总署〔83〕财税字第30号文规定,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产品税(增值税)。每年集中两次统一由国家计委轻纺出口产品基建项目办公室向海关总署报送专项投资安排的项目所需进口仪器、设备的清单,经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后,通知各地海关执行。

二、享受减征进口设备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的项目,只限于国家计委下达的专项投资计划中的出口产品项目。

三、以上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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