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28 施行日期: 1986.09.01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全文 当前国际市场油价暴跌,外商来合作开发投资相应减少,国内资金短缺,海洋石油的勘探和开采工作面临很大困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了支持我国石油工业的发展,对为开发海上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材料,在税收上要给予优惠。为此,现就有关税收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自营勘探开发海上石油而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可享受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同样的税收优惠,即按海关总署和财政部联合公布实施的《关于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进出口货物征免关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82)署税字第172号〕办理。 二、地质矿产部所属海洋地质调查局在东海勘探和开发海洋石油资源而通过外贸、工贸公司订购所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亦可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勘探开发海洋石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设备和材料,应分别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地质矿产部统一开列清单送石油部、海关总署审批,海关验凭签发的审批证明办理减免税手续。 四、本规定自九月一日起实行。在此之前已进口纳税的上述货物,税款不予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