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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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07

施行日期: 1985.05.07

题     注 : (1985年5月7日)(编者注:本通知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全文

目前,我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日益增多,为了做好对这类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验放工作,现遵照国务院有关海关验放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对探亲朝觐和自费朝觐人员出境携带的行李物品,除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物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在总值人民币三千元内,准予带出。

二、对上述人员返回时带进的行李物品,按《海关对回国探亲华侨进出国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超出部分准予征税进口。

三、在上述人员进出境时,海关应以文明、礼貌、主动、热情的态度,做好验放及宣传、解释工作。在工作中要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发生问题及时请示地方党政领导部门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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