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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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6.25

施行日期: 1984.06.25

题     注 :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海关总署发布)

规定

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予以放行。

附件: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摘录)

第九条

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败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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