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六节 罚金

文档创建者:信息管理
浏览次数:297
最后更新:2022-09-22
法考刑法
《刑法》: 第一编 总则 » 第三章 刑罚 » 第六节 罚金
第六节 罚金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