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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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30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

制定机关: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03.07.26

施行日期: 1997.12.04

题     注 : (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编者注:本条例已被2003年4月19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7月26日起施行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废止)

全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基本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菜田使用单位或个人支付污染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

2、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60%留被征(占)地的县(市、区)使用;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

3、第十六条第一项修改为:“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他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

4、第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1990年12月21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5月1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12月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7年12月4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基本菜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搞好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保障城镇居民的蔬菜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菜田,是指按太原市人民政府规划,为市场提供商品菜的菜田。

第三条基本菜田保护和管理的方针是,重点保护老菜田,有计划地发展新菜田,建设以近郊为主,近、中、远郊相结合,常年菜田和季节性菜田相配套的蔬菜生产基地。

第四条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菜田的管理工作。蔬菜生产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基本菜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计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综合平衡,按城镇居民人均0.04━0.06亩基本菜田的标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可委托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基本菜田逐块核定面积,登记造册,以村为单位发给“基本菜田登记卡”。对基本菜田应建立保护标志和档案资料。

第七条基本菜田应当专用于蔬菜生产,需要改种其它作物的,须经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报市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外,不得将基本菜田荒芜。

第八条基本菜田内的水井、排灌、电力、温室大棚等生产设施,县(市、区)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登记造册,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第九条基本菜田应实行科学种植和管理,完善水利和保护设施,培养地力。

第十条基本菜田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倾倒脏土、污水、垃圾等废弃物;禁止用有害污水灌溉;禁止使用剧毒农药。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致使基本菜田遭受污染损害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按实际经济损失向菜田使用单位或个人支付污染赔偿费,并在限期内治理。污染赔偿费和治理期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征用和占用基本菜田。征用和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的基本菜田,在规划部门选址定点、划出用地范围后,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前,应征得同级蔬菜生产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十二条经批准征用的基本菜田,其菜田的生产设施征地单位应予补偿。水井、水渠由用地单位按新打井、建渠费用支付补偿费;水井上安装的提水、供电等设备,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用地单位补助拆迁安装费;温室、大棚等设施,由被征地单位自行拆迁,征地单位按价支付费用。

第十三条征用基本菜田,用地单位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占地单位应补足同等数量的新菜田,无条件补充的,按前款规定缴纳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十四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先缴款后占地的原则负责征收,上缴财政。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统一征收后,60%留被征(占)地的县(市、区)使用;20%上缴地市;20%上缴省。

第十五条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专用于蔬菜生产基地建设,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按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罚:

擅自将国家资助和集体兴建的基本菜田生产设施拆除或移作他用的,一律按新建费用赔偿。

未经批准占用基本菜田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基本菜田,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造成菜田资源污染损害的,除按第十条规定支付赔偿费外,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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