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的补充通知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8.09 施行日期: 1989.08.09 题 注 :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1989年8月9日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发布) 全文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产局,渔政中心站、渔政站: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鉴于今年刚开始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决定对粤价费字〔1989〕154号《广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具体征收标准》中海洋捕捞机动渔船的一部分作业的收费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机动拖网作业、机动围、刺、钓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征收;单船收费金额超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二、机动拖虾和掺缯作业渔船(不含持临时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收费标准三年到位,即今明两年按百分之八十征收,1991年起按百分之一百征收。 三、鱼▲(编者注:“▲”所代表的字:左边是提手,右边是温字去掉三点水)和网箱按收费标准百分之八十征收。 从事上述一、二、三点作业的渔民,已按收费标准交费的,可将多交部分退回或签证时抵扣。 拖蚬作业、定置和潜捕作业、海洋非机动渔船各种作业、江河捕捞各种作业,以捕捞亲体和苗种等渔船均按规定的标准收费。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属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渔政收费单位须携带省物价局、财政厅、水产局粤价费字〔1989〕154号文到当地物价局申领(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票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