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营业性桌球场(室)管理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2 施行日期: 1986.05.02 题 注 : (1986年5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桌球场(室)活动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开办营业性桌球场(室)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固定场地和必要的设施; (二)地点适当,不影响市(镇)容,不妨碍交通; (三)场内光度充足,空气流通,球桌间距不少于一点五米; (四)有专人管理和维持秩序。 第三条申请开办营业性桌球场(室),必须出具符合上述条件的证明资料,经所在地的市、县(含县级市辖区,下同)公安机关检查合格,报当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根据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营业。 本办法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应在本办法颁布之日起三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营业。 第四条营业性桌球场(室)由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主管,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和监督;农村圩镇的营业性桌球场(室)可委托所属的区、镇文化站代管。 第五条营业性桌球场(室)主办者及参加者,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一)要制定桌球场(室)的具体管理制度,严格管理,严禁利用桌球赌博或变相赌博。 (二)场内不准播放反动、淫秽、庸俗歌曲。 (三)讲文明礼貌,禁止在场上喧哗、斗殴和闹事。 (四)在二十三时至凌晨六时不得营业。 第六条营业性桌球场(室)的收费标准,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当地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各桌球场(室)不得自行提高收费标准。 文化行政部门可从直接管辖的桌球场(室)的营业总收入中,提取百分之二的管理费。 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者,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擅自开业,在限期内又不补办申报手续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二)对利用桌球赌博或变相赌博,或在桌球场(室)内斗殴闹事者,由桌球场(室)负责人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知情不报者按纵容包庇或窝赌论处。 (三)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经营的营业性桌球场(室),由当地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四)对管理不善而发生治安事故者,由当地公安部门追究桌球场(室)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除利用桌球赌博者外,罚款最高限额为三百元。罚款统一上交当地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处理。 第九条各市(地)、县文化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