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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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31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家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新闻出版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

公布日期: 2010.11.23

施行日期: 2011.01.01

题     注 : (2010年11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7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为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商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现就《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从事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企业的其他事项,按照《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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