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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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3.09

施行日期: 1990.03.09

题     注 : (一九九0年三月九日)

全文

为了加强对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的专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现根据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对海关监管工作中应予明确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 、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由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统一代理订货。货物进口时,海关凭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查验放行。其中进口农药,还需交验进口许可证。

二、中央计划进口的化肥、农药(包括原料及中间体)、农膜原料及化肥包装原料,按(89)署税字第1103号的规定减免关税、进口环节产品税。

三、地方自行进口的零星、急需的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属超经营范围进口,需凭经贸部或特派员办事处签发的许可证验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进口本企业自用的农药、化肥、农膜等,可以自行组织进口,对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应按规定申领进口许可证,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经批准的企业合同(协议)和有关单证验放;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而进口的上述农药、化肥、农膜等,海关凭企业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五、国外华侨及港、澳、台胞捐赠进口的化肥、农药、农膜(料),按国务院国发〔1989〕16号文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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