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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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31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家电影局(2013年机构改革后不再保留)

《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已废止

发布文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3号

公布日期: 2006.11.14

施行日期: 2007.01.01

题     注 : (2006年11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0年5月1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废止)

全文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做如下补充: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的其他规定(包括审查标准、报审材料和审查程序等),仍按照《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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