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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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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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5.05.30

施行日期: 1985.05.30

题     注 : (1985年5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广东省北江大堤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修正本)》)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北江大堤管理,维护大堤工程完整,确保安全渡汛,保障广州市、佛山市及清远县、三水县、南海县、花县等堤内地区的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北江大堤管理范围,包括从清远县骑背岭起沿大燕河左岸,北江左岸至南海县狮山铁路旱闸止的堤段(即原有清远县的石角围、七乡围,三水县的六合围、榕塞围、横岗以下的大棉围、大丰围、沙头围,南海县狮山围的大燕河左岸至北江左岸的堤段以及河口北基、上岗横基和石角遥堤等段),以及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沿堤涵闸护岸工程附属设施与防汛设备等。

第三条省水电厅北江大堤管理局主管北江大堤的管理工作,并直接管理芦苞、西南两个分洪水闸。堤线由所在县管理处、区管理所分级分段进行管理,受益明确的跨堤排灌涵闸,在大堤管理单位监督指导下由受益单位进行管理。

第四条护堤地的范围由内、外坡堤脚起每侧为五十米;堤脚压渗覆盖处理的堤段,其护堤地则由压渗覆盖边缘起伸延五十米。

北江大堤加固工程永久征用的土地,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权属于北江大提管理局。未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占用。

未征用的护堤地,使用权不变。但护堤地的使用不得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堤防或护堤地上作业时,必须经北江大堤管理局同意。

凡在北江大堤及其沿线河段、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大堤安全,并要事先提出设计方案,经北江大堤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水电厅批准后,才能动工;报建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按期完工,并报请审批单位验收。

第六条北江大堤堤身应按规定铺种草皮,不准种植树木或其它作物。

不得在堤身上放牧猪、羊、牛、三鸟,不得挖掘护岸护坡石方及割草、铲草皮。

不准在堤身、护堤地、压渗范围内爆破、取土、挖塘、埋葬、开沟、打井,不准堆放余泥、垃圾、杂物,或从事其他危及大堤安全的活动。

不准损坏沿堤涵闸、减压井、排渗沟、测压管、测量基点观测设备及里程碑石。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堤身 和护堤地上任意新建房屋或其他设施。

对堤身和护堤地上的现有房屋和其他障碍物,应按“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定期拆迁。

第七条北江大堤沿线防汛公路,包括部分在堤顶上铺筑路面兼作防汛公路的,都是防汛专用公路。除北江大堤管理局及汛期参予防汛交通的车辆使用防汛公路外,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使用防汛公路时,应经大堤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大堤管理部门交纳养护费或负责道路的维修。防汛公路养护费收费标准,由北江大堤管理局另行制订,经省水电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没有专设路面的堤段,一律禁止车辆通行。

第八条北江大堤防汛的工程设施、设备和仓站、房屋、通讯、照明、动力线路、防汛砂、石料及其他防汛物资器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损坏、挪用。

第九条北江大堤管理局及各管理处、所,在汛期是各级防汛防风防旱指挥部的组成部分,应在省水电厅和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分工做好防汛工作。

芦苞水闸、西南水闸和交通旱闸的启闭操作,必须由各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按操作规程运行。属于当地水利部门管理的排灌涵闸由当地水利部门负责管养。每年汛期,上述各涵闸设备的启闭操作,必须服从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的指令。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操作或越权指挥,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省防汛防风防旱总指挥部指令的执行。

第十条芦苞涌、西南涌是北江主要分洪河道。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在两涌河床及滩地开荒种植、围塘养鱼、设置阻水建筑物,影响行洪。两涌河道及堤防由所在县水电局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至第十条者,由北江大堤管理局按《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责令拆除、清理、修复以及赔偿、罚款等决定,并限期执行。拒不执行者,由大堤管理部门提请当地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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