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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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港澳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凭证件给予免验礼遇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5.09

施行日期: 1986.05.09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五月九日)

全文

我署(85)署行字第790号通知下达后,一些海关反映,由于港澳地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近百人,验放时熟记和区分姓名有一定困难。为此,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同意,今后,对港澳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入出境时,海关可凭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证或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六届全国委员会委员证给予免验礼遇。

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通知港澳地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入出境时,向海关出示代表证或委员证和“回乡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香港委员的证件尚未印就,目前请仍核对名单予以免验礼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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