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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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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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7.20

施行日期: 1987.07.20

题     注 : (1987年7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全文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城市行政府应该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抓好环境综合整治。为贯彻这个精神,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规定: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也是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城市政府应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制订环境综合整治计划。坚持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市长对全市的环境质量负责,副市长负责组织领导分管范围内的有关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城市每年必须办成几件环境综合整治的实事,并于年初和年终将计划和执行结果向全市人民公布。城市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综合整治工作情况。

要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领导、组织和协调作用。各城市的计划、经济、科技、城建、城规、环保、卫生、园林、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制订本部门的环境保护专业计划,并负责实施。

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明确规定应达到的环境质量目标及主要措施;总体规划的其它有关篇章也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要求,与环境质量目标相适应;已经批准的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予补正。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中,应包括环境综合整治计划,落实所需资金、材料。

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应有明确的目标。在“七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广州、深圳、汕头、珠海、湛江市的环境质量应达到国家要求的标准,即:大气环境质量在居民区、文教区和商业居民混合区达到二级标准,工业区达到三级标准;水环境质量应使饮用水源的水质达到二级标准;噪声的等效声级在居民区昼间为五十分贝、夜间为四十分贝,主要街道(交通干线道路两侧)昼间不高于七十分贝;生活垃圾要实行无害化处理;公共绿地面积达到人均三至六平方米。各重点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目标。肇庆、三亚、惠州市及重点风景旅游区,按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质量要求,大气应达到一级标准,水质应达到二级标准,噪声水平与上述重点城市相同。佛山、江门、海口、茂名、韶关、潮州、梅县、东莞、中山等城市的环境质量,应比现在有所改善。沿海城市要认真保护近海区,防止污染发展。

四、城市建设布局和功能分区要合理。在城市盛行风上风向、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教育区和生活居住区,禁止新建污染型项目;原有污染项目,环境保护部门要促其限期治理或搬迁,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省的《实施细则》。城市街道要有计划地扩宽,以利车流通畅,减轻机动车废气污染。市区要合理配置绿化带和街心花园、公园,禁止侵占和破坏原有园林、绿地和苗圃基地,对强行侵占的必须限期退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不得兴建有损景观的建筑物,不得采石取沙破坏旅游资源。

五、抓好工业的环境综合整治。各级计划、经济部门和工矿企业应结合产业改组,合理调整城市的产业或产品结构;要改变技术落后状态,大力发展先进的无污染、少污染型的产业、产品、工艺和技术。现有的污染型企业必须通过技术改造,治理“三废”,努力降低能耗、原料消耗和水耗,或改用清洁能源和无毒、低毒原材料等,从各个方面、各种环节上降低产业总排污量。要严格执行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对限期治理期满达不到要求的项目,除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再次限期整治并追究企业领导人的责任,经两次限期治理仍达不到要求者应责令其停产、停业治理。禁止把未经改造的污染型企业、设备等从城市转移到农村。

六、重点抓好城市废水、废气、垃圾废渣和噪声的综合整治。城市应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严格管理地下水的开发利用,节约用水,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的使用率。要发展城市废水处理事业,首先要普及城市污水初级处理,将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新城区应实行雨水、污水分流,黄埔、湛江、汕头、海口等港口必须建立或完善船舶含油污水处理设施。

工业炉窑及生活用煤应发展固硫型煤。城市煤管部门要将低硫无烟煤优先供应民用。应大力推行热电并供和区域集中锅炉房供热;发展天然气、液化气等较清洁的能源。各城市的主要市区要建成“无黑烟区”,对不符合废气排放标准的锅炉及除尘设备要更新改造。进城市的机动车辆的废气排放及噪声应达到国家标准。禁止或严格限制手扶拖拉机、拖拉机进城,同时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及运输建筑材料的车辆,以减少城市扬尘污染。

要开展综合利用,减少废渣污染。城市垃圾要按环境保护要求填埋,或采取其它经济、简便的无害化办法处理。建筑部门要检查、改进城市建筑物中的三级化粪池,重点城市应建立粪便处理厂。医院中含多种病原体的废物和垃圾应焚烧处理。

逐步扩展大中城市的禁鸣喇叭路段,达到市区内车辆基本不鸣喇叭,对城市里的摩托车应限制发展,对商店、娱乐场所、居民自用设备的音响及建筑施工噪声,应强化管理,使城市噪声达到标准。

七、认真落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来源。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工交企业主要依靠自身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生产发展资金、超标排污费补助资金、综合利用留成和贷款等治理污染。要认真执行国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等七委、部《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的通知》〔(1984)城环字331号〕。

八、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法制建设。“七五”期间省要有计划地制定一批城市环境管理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各城市要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以便做到有法可依。

九、健全和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强化其监督和综合管理职能。环保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各级环境监测站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其经费也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要配置各种环境监测设备,提高人员素质。要创造条件发展环境科研事业。

十、开展群众性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城市的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将环境保护列入经常性宣传内容,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各部门要对干部职工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城市中小学校要结合课程和课外活动,向学生进行系统的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法规教育。要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环保意识,养成遵守环保法规、自觉保护环境的习惯,形成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社会新风尚。

十一、各县可参照本决定,制订城镇环境综合整治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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