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引进良种及有关设备减税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8.14 施行日期: 1986.08.15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八月十四日) 全文 国务院批转农牧渔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商业部《关于建立农副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生产基地引进的良种以及有关设备,应减免进口关税和调节税”。经研究,现就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种苗、种畜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 二、下列机器设备、仪器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一)进口培育种植种子、种苗及养殖种畜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二)现有农副产品出口生产基地的企业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 (三)为兴办饲料工业,在一九八五、八六两年内必须进口的机器设备和仪器仪表。 三、上述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进口的减免税手续,属于第二条第(一)款所列仪器设备,海关凭经贸部基地局证明办理;属于第(二)款所列仪器设备,按(83)署税字第134号的规定办理;属于第(三)款所列机器设备,按国家经委和我署经饲(1986)111号文的规定办理。 四、凡属国发(1985)90号文件及有关文件所列“统一归口,联合对外”引进的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由行业归口部门或牵头部门审批后才予减税。 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税进口的设备,其税款不予退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