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港澳旅行团成员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4.07.31 施行日期: 1984.07.31 题 注 : (1984年7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件已被1996年8月10日公布、1996年8月15日实施的海关总署令第58号废止) 须知 第一条参加港澳旅行团的旅客(以下称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按照海关对“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见附件)办理,超出上述规定范围的物品,不准带出或带进。 第二条旅客不得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出入境。对回程时带进的音像制品(包括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电影片等)、印刷品(包括书报、刊物、手稿、照片、图画等),必须向海关申报和交验。经审查,如有反动、淫秽色情等内容的,海关将予没收,另视情节轻重并作其他处罚,如藏匿不报,则按规定从严处理。 第三条旅客出入境前,均须事先填好一式两份《旅客行李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以便海关办理验放手续,并请按《申报单》所列的项目和要求逐项如实填报。 带出旅途自用的手表、照像机、收录机等重点管理物品,应将物品的数量、牌名、规格及新旧程度等,在《申报单》上详细填写清楚,回程时海关凭以核对免税带进。 第四条出境时,海关将返回一份已签章的《申报单》交由旅客本人留存,并请妥善保管,回程时向入境地海关交验。 第五条旅客携带金银、外币出境须分别持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签发的证明方可带出;属本人佩带的金银饰物,在规定限量内(黄金饰物伍市钱,即15.625克、白银饰物伍市两,即156.25),海关准予登记带出,但回程时必须将原物复带入境。否则,海关按违章处理。 第六条携带文物出境,应当事先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鉴定,并连同鉴定标志和出口证明书交海关查验,属于数量零星、价值不大,可以出口的,准许携带出口。对未经鉴定的文物,一律不得携带出境。 附件:赴港澳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赴港澳旅行团旅客免税和征税物品限量表 ┏━━┳━━━━━━━━━━━━┳━━━━━━━━━┳━━━━━━━━━┓ ┃类别┃ 品 名 ┃ 带 进 数 量 ┃ 带 出 数 量 ┃ ┣━━╋━━━━━━━━━━━━╋━━━━━━━━━╋━━━━━━━━━┫ ┃ ┃ 总重量 ┃ 30公斤 ┃与带进数量相同 ┃ ┃ ┃其中: ┃ ┃ ┃ ┃免 ┃ 1.各种衣服 ┃共35件(每种限合┃ ┃ ┃ ┃ ┃理数量) ┃ ┃ ┃ ┃ 2.鞋、袜、头巾 ┃共10双(条) ┃ ┃ ┃ ┃ 3.床上用品 ┃每种1件,共3件(┃ ┃ ┃税 ┃ ┃对) ┃ ┃ ┃ ┃ 4.各种衣料(单幅) ┃共10米 ┃ ┃ ┃ ┃ 5.各种食品 ┃共15公斤 ┃ ┃ ┃ ┃ 6.酒(包括药酒) ┃共2瓶(每瓶限75┃ ┃ ┃物 ┃ ┃0克) ┃ ┃ ┃ ┃ 7.香烟 ┃400支 ┃ ┃ ┃ ┃ 8.药品 ┃自用合理数量 ┃总值不超过人民币一┃ ┃ ┃ ┃ ┃百元 ┃ ┃品 ┃ 9.零星日用品 ┃共人民币20元(每┃与带进数量相同 ┃ ┃ ┃ ┃种限合理数量) ┃ ┃ ┃ ┃10.手表 ┃1只 ┃ ┃ ┣━━╋━━━━━━━━━━━━╋━━━━━━━━━╋━━━━━━━━━┫ ┃ ┃1.小型电子计算器 ┃1个 ┃ ┃ ┃征 ┃2.手表、收音机、电视机┃ ┃ ┃ ┃税 ┃、录音机、(包括多用机)┃ ┃ ┃ ┃物 ┃、照相机、电风扇、自行车┃任选其中一种 ┃ ┃ ┃品 ┃、缝纫机、微型计算机 ┃ ┃ ┃ ┃ ┃3.参、茸 ┃各100克 ┃ ┃ ┗━━┻━━━━━━━━━━━━┻━━━━━━━━━┻━━━━━━━━━┛ 注:1.随同旅行不满十六岁的小孩,只免税放行本人需用的物品。 2.不卫生的旧衣服、家具等不准进口。 3.麝香、蟾酥不准携带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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