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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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对进口电冰箱箱体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1.18

施行日期: 1989.01.18

题     注 : (一九八九年一月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

全文

接对外经济贸易部(89)外经贸管进字第6号通知,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起把电冰箱箱体纳入电冰箱范围,凡进口电冰箱箱体(不含压缩机),视同进口整机,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海关监管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进口电冰箱箱体,一律凭有权签发电冰箱许可证的经贸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

二、对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对外签约的电冰箱箱体,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到达我国口岸并报关的,可凭机电设备进口审查批件及合同验放,其后进口的,一律凭许可证验放。但价值达到整机到岸价格百分之六十及以上的,仍按(87)署税字第448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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