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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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广东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09.27

施行日期: 1986.10.01

题     注 : (1986年9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 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细则已被2007年12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暂行规定〉等72项政府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常年性生产岗位的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内,有当年增人指标或减员的缺额。任何单位均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其内容应包括招工名额、工种;招收对象、条件和地点;报名时间;考核方法;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福利待遇等。招工简章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招工单位公布。

第四条从农村招用工人(包括招用征地农民),男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五周岁,女性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周岁。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严禁招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先在各种经职业技术培训的人员中招收,工种、专业对口的,经用工单位技能考核合格,免予文化考核;从其他待业人员中招用从事技术性工作的工人,用工单位必须先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予录用。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提出招工计划,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确定招工地点并指导招收。招工考核由用工单位组织,确有困难的,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共同组织。

第八条企业录用工人,必须填写《录用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和花名册,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从农村招用工人,凡需要迁转户、粮关系的,必须报省劳动局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省劳动局《农村招收工人录用通知书》办理入户和粮食供应手续;不迁转户、粮关系的,报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企业需要从异地城镇招收工人时,跨省的,经所在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报省劳动局审批;跨市(地)、县的,分别由所在的市(地)、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按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用工单位违反规定招工,必须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招工对象弄虚作假而被录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并给予处罚;待业人员取消其一年招工考试资格,待业职工取消其待业救济待遇。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招用工人,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各市(地)可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补充办法,并报省劳动局备案。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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