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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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闽南三角经济开放区范围的通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8.02.14

施行日期: 1988.02.14

题     注 : (一九八八年二月十四日)

通知

为充分利用当前国际上的有利时机,加快沿海地区经济发展,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函〔1988〕2号文复函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扩大福建经济开放区的范围,增列莆田市和十七个县,实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发〔1985〕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

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附后。自本文件下达之日起,对名单内所列县、市进出口物资的海关监管和税收优惠问题,请按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福建省经济开放区新增市、县名单

莆田市(包括城厢、涵江区)及其所辖的莆田、仙游县;

泉州市的德化县;

漳州市的诏安、云霄、南靖、长泰、平和、华安县;

福州市的闽侯、长乐、福清、连江、平潭、闽清、罗源、永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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