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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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7.06.18

施行日期: 1987.07.01

题     注 : (一九八七年六月十八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7年11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6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允许律师到海关阅卷,了解有关案情,但只供查阅正卷,副卷不予提供。

三、律师阅卷,可摘抄、记录,未经许可不许翻拍、复印。

四、律师到海关阅卷,要出示律师证件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经海关方面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五、律师应在海关指定的地点阅卷。案卷不许拆卸,不许带走。

六、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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