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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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0-30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外交部

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保留与终止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外交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外交部令第1号

公布日期: 2012.12.25

施行日期: 2013.02.01

题     注 : (2012年12月25日外交部令第1号公布 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的保留与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参照有关国际惯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具有大使衔的驻外外交人员离任回国后,从事外交工作确有需要的,其大使衔予以保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大使衔应当终止:

(一)辞职或者被辞退的;

(二)受到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除党籍的;

(三)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大使衔的情形。

第三条终止驻外外交人员大使衔,由外交部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四条本规定由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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