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等7部法规的决定 制定机关: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2015.07.24 施行日期: 2015.07.24 题 注 :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下列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不协调,或者被上位法所涵盖,以及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法规,予以废止: (一)《河北省农业投资条例》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996年9月1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 (三)《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7年6月2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四)《河北省奶业条例》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五)《河北省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若干规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六)《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办医机构管理的决定》 1995年9月1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七)《河北省禁止在公路上非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的规定》 2001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