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文档创建者:信息管理
浏览次数:328
最后更新:2022-10-30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决定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  效 性: 已修改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09.22

施行日期: 1987.07.15

题     注 : (1987年7月15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1989年9月22日发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全文

根据1987年4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决定将1987年1月11日公布的《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第十五条缴纳垦复基金的规定修改为:“凡经批准征用、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