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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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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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卖淫嫖娼等七种违法人员实行收容教育的暂行规定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9.12.27

施行日期: 1990.01.01

题     注 : (1989年12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1989〕156号发布 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暂行规定已被1998年4月1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粤府办〔1998〕19号发布的《关于废止〈关于加强珍贵稀有动植物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的布告〉等76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全文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治安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七种违法人员是指:卖淫、嫖娼;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私种吸食贩运毒品;聚众赌博;利用封建迷信害人、骗财;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组织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第三条对七种违法人员给予治安处罚尚不足以起到惩戒作用,但又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实行收容教育。

第四条收容教育的期限为三个月至一年,收容教育期满后,仍无悔改表现的,可延长教育期三至六个月。

第五条各市应成立违法人员收容教育所,并根据需要成立戒毒所。

两所的建设管理经费由当地财政列支,管理人员由各市调配。

第六条对需要收容教育的七种违法人员,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第七条对被收容教育的人员实行边教育边劳动。对其中卖淫、嫖娼者应组织医务人员进行性病的强制检查,对性病患者实行强制治疗。对吸毒者实行强制戒毒。

第八条被收容教育的人员或其亲属对收容教育不服的,可在接到收容教育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上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审批机关应在10日内作出裁定。

第九条被收容教育人员在教育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由本人或其亲属负担。

第十条省公安厅、卫生厅、司法厅、民政厅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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