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3.11 施行日期: 1999.03.11 题 注 : (1999年3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9]40号公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行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