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证件、标志管理办法 制定机关: /国务院/水利部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7.02.12 施行日期: 1997.02.12 题 注 : (1997年2月12日水利部文件水利部政府资料[1997]45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法制建设和对水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统一全国水行政执法证件和标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标志为“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 第三条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由水利部统一制定(见附件1),并负责监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各流域机构负责审查颁发。证件应加盖颁发机关的印鉴。 第四条证件和标志在制作时,应标注编码。 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域机构的编码(见附件2),后四位为水政监察员的序号。 第五条凡符合水利部规定任职条件的水政监察人员应填写“水政监察员登记表”(见附件3),经考核、任命后,发给证件和标志。 水政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佩带“中国水政监察”胸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第六条水政监察证件、标志不得涂改、损毁,不得转借他人。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声明作废,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七条水政监察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被免去水政监察员资格的,应由所在单位收回其证件和标志,并报原任命机关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实行。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 附件1: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式样及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证 ┌───────────────────┐ │ │ │┌────┐ 水政(国徽)监察 │ ││ 照 │ │ ││ │ 姓名 │ ││ │ ────── │ ││ 片 │ │ │└────┘ 工作单位 │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号 │ │ 水利部 ────── │ │ 发证单位 │ │ 水政监察 ──── │ │ 证件专用章 │ │ │ └───────────────────┘ 正 面
┌───────────────────┐ │ │ │ 水政监察范围 │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水法规的规│ │定,持证人依法在下列范围内行使水行政执│ │法权:水资源管理,水域、水工程管理,河│ │道管理,水土保持监督,防讯、水文设施管│ │理等。 │ │ │ │ 执法区域: │ │ 发证日期:199 年 月 日 │ │ │ └───────────────────┘ 背 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臂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 三、中国水政监察胸章中国水政监察 324197 中国水政监察 32-8756 四、水政监察证件和标志的说明 (一)水政监察证 1、水政监察证的规格为9.0×6.0CM的防伪纸制作。底色印有浅兰色中国水利标志。 2、水政监察证的正面,左上角贴持证人1寸彩色免冠照片,左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政监察证件专用章”,在照片的右下角盖颁发证机关的钢印。 背面印有水政监察范围。 3、实行每人两份制。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塑封,一份成为可戴式卡式证件,供持证人执行公务时挂在上衣左上口袋处。另一份由持证人随身携带,作为水政监察员身份的证件。 (二)臂章:盾牌形,上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政监察”字样,下有“中国水利标志”及橄榄枝;颜色:外圈、“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及橄榄枝为黄色,“水政监察”及“中国水利标志”为白色,底色为蓝色。 (三)胸章:为适应夏冬服装,制成两种颜色,兰字白底。白字兰底。图案分三部分:左为“中国水政监察”字样及“中国水利标志”,中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流域机构的编码,右为监察人员的编号。 附件2: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水政监察证件编码表 ┌─────────┬─────────┬───────┬──────┐ │ 区 划 │ 编 码 │ 区 划 │ 编 码 │ ├─────────┼─────────┼───────┼──────┤ │ 长 委 │ 02 │ 福建 │ 35 │ ├─────────┼─────────┼───────┼──────┤ │ 黄 委 │ 03 │ 江西 │ 36 │ ├─────────┼─────────┼───────┼──────┤ │ 淮 委 │ 04 │ 山东 │ 37 │ ├─────────┼─────────┼───────┼──────┤ │ 海 委 │ 05 │ 河南 │ 41 │ ├─────────┼─────────┼───────┼──────┤ │ 珠 委 │ 06 │ 湖北 │ 42 │ ├─────────┼─────────┼───────┼──────┤ │ 松辽委 │ 07 │ 湖南 │ 43 │ ├─────────┼─────────┼───────┼──────┤ │ 太湖局 │ 08 │ 广东 │ 44 │ ├─────────┼─────────┼───────┼──────┤ │ 北 京 │ 11 │ 广西 │ 45 │ ├─────────┼─────────┼───────┼──────┤ │ 天 津 │ 12 │ 海南 │ 46 │ ├─────────┼─────────┼───────┼──────┤ │ 河 北 │ 13 │ 四川 │ 51 │ ├─────────┼─────────┼───────┼──────┤ │ 山 西 │ 14 │ 贵州 │ 52 │ ├─────────┼─────────┼───────┼──────┤ │ 内 蒙 │ 15 │ 云南 │ 53 │ ├─────────┼─────────┼───────┼──────┤ │ 辽 宁 │ 21 │ 西藏 │ 54 │ ├─────────┼─────────┼───────┼──────┤ │ 吉 林 │ 22 │ 陕西 │ 61 │ ├─────────┼─────────┼───────┼──────┤ │ 黑龙江 │ 23 │ 甘肃 │ 62 │ ├─────────┼─────────┼───────┼──────┤ │ 上 海 │ 31 │ 青海 │ 63 │ ├─────────┼─────────┼───────┼──────┤ │ 江 苏 │ 32 │ 宁夏 │ 64 │ ├─────────┼─────────┼───────┼──────┤ │ 浙 江 │ 33 │ 新疆 │ 65 │ ├─────────┼─────────┼───────┼──────┤ │ 安 徽 │ 34 │ │ │ └─────────┴─────────┴───────┴──────┘
附件3:水政监察员登记表 省(市、自治区) 市(地) 县(市、区) 水政监察员登记表 编号: ┌──────┬──────┬──┬──┬────┬──┬────┐ │ 姓名 │ │性别│ │出生年月│ │ │ ├──────┼──────┴──┴──┴────┴──┤ 照 │ │ 工作单位 │ │ │ ├──────┼─────────┬───────┬──┤ │ │ 职务或职称 │ │文化程度及专业│ │ 片 │ ├──────┼─────────┼───────┼──┤ │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貌 │ │ │ ├──────┼─────────┴───────┴──┴────┤ │ 简 历 │ │ │ │ │ ├──────┼─────────────────────────┤ │水行政管理 │ │ │培训考核记录│ │ ├──────┼────┬──────┬──┬─────┬────┤ │县(市)级水│ │市(地)级水│ │省(市)级│ │ │行政主管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水行政主管│ │ │意见 │ │意见 │ │部门意见 │ │ ├──────┼────┼─────┬┴──┴─┬───┴┬───┤ │ │综合管理│水资源管理│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水土保│ │ 统 │ │ │ │ │持监督│ │ ├────┼─────┼─────┼────┼───┤ │ 计 │ │ │ │ │ │ │ ├────┴────┬┴───┬─┴──┬─┼─┬─┤ │ 分 │防汛、水文设施管理│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专│兼│其│ │ │ │ │ │职│职│他│ │ 类 ├─────────┼────┼────┼─┼─┼─┤ │ │ │ │ │ │ │ │ ├──────┼─────────┴────┴────┴─┴─┴─┤ │ 备 │ │ │ │ 统计分类中的综合管理栏内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 │的领导和水政机构的水政监察员。 │ │ 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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