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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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报关办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失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6.12.01

施行日期: 1986.12.01

题     注 :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一日海关总署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8年6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4号公布 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外国驻中国使馆(以下简称使馆)运进运出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以托运、邮寄方式运进运出的自用物品,运进的在到达口岸后,运出的在发运前,应当由使馆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进出境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对《申报单》所列项目,应当填写清楚,并附送物品清单、发票等有关单据。《申报单》应当加盖使馆馆印,并由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签字。

使馆和外交代表邮寄进出小包邮件,可以免填《申报单》。海关分别凭使馆的公函和中国外交部颁发的外交身份证件办理手续。

第二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无线电收发信机及其器材、枪支、子弹,必须持中国外交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第三条使馆和使馆人员运进属于中国法律和规章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珍贵文物、金银及其制品等物品时,应当向海关提供物品清单,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复运出境时,海关凭原入境时的申报放行。

第四条携运文物出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对在中国国内商店购买的文物,海关凭文物外销发票和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对在中国国内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的文物,海关凭中国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许可出境凭证和钤盖的鉴定标志查核放行。

第五条使馆和使馆人员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转让免税运进的物品,应当事先填具《外国使领馆公私用物品转让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北京海关。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转让手续。除离任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汽车必须在运进使用两年后方准转让。

第六条使馆应当将下列样本及名单一式五份送交北京海关备案:

(一)用于报关文件的使馆馆印、馆长或馆长授权的外交代表的签字样本;

(二)外交邮袋的加封样式和外交信使证明书样本;

(三)使馆所有外交代表、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名单,包括职衔、到任时间、住址。

上列内容如有变更,应当及时函告北京海关。

第七条使馆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到任后半年内运进安家物品,应当填具《申报单》向北京海关办理报关手续。任职期间以托运方式运进自用物品,海关凭本人所持中国外交部颁发的身份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第八条使馆运出为其本国国内机构或本国驻其他国家机构在中国市场购买的物品时,应当填具“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予以查验放行。

第九条以下机构及其人员运进运出物品的报关手续,参照本办送向本机构所在地海关办理:

(一)外国驻中国领馆及其领事官员、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与中国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七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外交官进出口物品报关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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