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发行B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9.05.19 施行日期: 1999.05.19 题 注 : (1999年5月19日中日日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证监发行字[1999]52号发布)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发展境内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B股”)市场,支持国内企业进入B股市场筹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可以是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则上应为已经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所列条件,能够适应国际投资者的要求。成熟一家,发行一家。 二、申请发行B股的企业,经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应按照《关于印发〈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报送材料标准格式〉的通知》(证监发[1999]17号)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B股发行申请材料。 三、B股发行申请材料中的“承销协议”应在报送中国证监会前签署,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如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协议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承销,应按照承销协议中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