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文档创建者:信息管理
浏览次数:710
最后更新:2022-11-05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 海关总署

外国旅游者办理海关手续须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82.02.14

施行日期: 1982.02.14

题     注 : (一九八二年二月十四日)

全文

第一条外国旅游者进入中国国境时,应当如实填写《旅客行书李申报单》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

第二条外国旅游者进境带进旅程需用的个人行李物品限自用合理数量,其中酒限二瓶(每瓶限750克)、香烟限四百支,予以免税放行。经海关登记准予带进自用的手表、录音机、照相机、电影摄影机、摄像机等,离境时,必须复带出境,不准留在中国境内。

第三条外国旅游者不准代他人携带物品进出境。

第四条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在中国友谊商店、文物商店等商业部门用外汇兑换券购买的珠宝、翠钻、金银首饰、工艺品、字画等物品,应当保存盖有“外汇购买”章的财物发票,以备海关查验。

第五条外国旅游者携带出口的文物(包括古旧图书、字画等),应向海关递交中国文物管理部门的鉴定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准出口。

人民币、武器弹药、麻醉药品、烈性毒药、无线电收发信机等禁止进出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