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关于对深圳市过境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效力级别: 国务院部门规章 时 效 性: 现行有效 发布文号: 公布日期: 1990.02.19 施行日期: 1990.02.19 题 注 : (一九九0年二月十九日) 全文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持有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过境耕作证”,指定从罗湖、文锦渡口岸进出的人员,必须经海关指定的口岸通道进出,接受海关检查。 二、过境耕作人员进出境时,除必要的生产工具和个人劳动时所需的用品外,不准携带其他物品进出境。对在外作业期间剩余的少量食品(如面包、汽水、小包食品等)重量在两公斤内(单一品种不得超过一公斤)的可以放行。 四、对过境耕作人员在港作业期间香港亲友赠送的物品,每月放行一次,每次可以带进物品限量为:一般食品10公斤、衣服1至2件、其它一般日用品和药品总值不超过人民币50元(单一品种限1至2件)。由口岸海关进行立卡建档管理。 五、超出上述限量的物品予以退运,违反海关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境的,由海关依法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